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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多重資產基金

作者:張琬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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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多重資產基金

作者:張琬婷律師

2016年11月24日施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其中一項重大修正在於新增「多重資產型基金」類型,明訂投信業者可發行多重資產型基金,其是指得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包括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資產種類之投信基金類型。此種類型基金於境外已行之有年,故引進該類型基金亦係我國資產管理業與國際接軌之體現。

相較於原本即有之平衡型基金(平衡型基金指同時可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基金),二者最大之不同在於多重資產基金之投資比例限制更為寬鬆,針對其可投資之任一資產類型總金額僅反面規定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70%,故投信業者可依市況調整投資組合之分佈,反之平衡型基金須同時投資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以上,且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90%以下且不得低於10%,投資限制相較較多。另外,除投資於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外,多重資產基金尚德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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